維持原判!“3·28”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二審宣判 最高獲刑十五年六個月
7月7日,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“3·28”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2022年3月24日,西吉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、偷越國(邊)境罪,數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曾穎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詐騙罪、偷越國(邊)境罪,數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鐘水華、王強、高麗麗等34人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51萬元至2.5萬元不等的罰金;以詐騙罪、偷越國(邊)境罪、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蘇博錚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32萬元;以詐騙罪,判處被告人方萍、曾娟、彭檣等23人八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30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;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分別判處被告人方萌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10萬元,被告人郭樟根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2萬元;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判處被告人葉小真、唐海波等6人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10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;并對其中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2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。宣判后,上訴人曾穎、王強等24人對原判定罪量刑、適用法律等方面不服,提出上訴。

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9年3月起,被告人曾穎和鐘水華二人創(chuàng)建財神國際詐騙犯罪集團,先后有王強、高麗麗等54名被告人加入該犯罪集團實施詐騙,成員單獨或結伙偷越國境至緬甸勐波縣,利用微信、QQ等社交軟件賬號偽裝成“高富帥”等虛假身份,以聊感情、談戀愛添加中國大陸公民并取得信任,誘騙被害人充值,再利用可操控的惡意程序對被害人實施電信詐騙活動,至2020年10月,該犯罪集團共詐騙196名被害人,詐騙金額共計2796萬余元;被告人方萍、曾娟、彭檣等3人明知曾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該犯罪集團提供資金賬戶、幫助轉移犯罪所得;被告人葉小真、唐海波等6人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支付結算;被告人方萌和郭樟根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、保管、使用;被告人雷建華還存在明知利用“多卡寶”設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,仍為其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;被告人蘇博錚在詐騙期間還引誘他人吸毒。案發(fā)后,部分被告人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。

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曾穎、王強、李曉輝等5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,在境外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,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,且系集團犯罪,部分被告人同時違反國(邊)境管理法規(guī),偷越國(邊)境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(邊)境罪;雷建華明知他人利用“多卡寶”設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,仍為其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其行為構成詐騙罪,屬共同犯罪;方萍、曾娟、彭檣三人明知曾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,提供資金賬戶、幫助轉移犯罪所得數額特別巨大,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;蘇博錚引誘他人吸食毒品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。葉小真、唐海波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而為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支付結算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;方萌、郭樟根二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、保管、使用,其行為均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對上述67名被告人所犯罪行,依法應予懲處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適用法律正確,綜合本案犯罪事實、情節(jié),根據各被告人的法定、酌定量刑情節(jié)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。上訴人曾穎、王強等24人的上訴理由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,原審被告人的辯解均不能成立,不予采納。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的裁定。

上訴人曾穎、王強等24人,原審被告人鐘水華、羅鋒等43人及其辯護人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到庭參加,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,部分固原市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和社區(qū)群眾到庭旁聽。(記者:陳佳文 何生園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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